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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一初字第4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侯文杰与李俊士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一初字第489-2号原告侯文杰。委托代理人王利红,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俊士。委托代理人王庆虎,河北民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侯文杰诉被告李俊士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侯文杰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告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文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8元,保全费512元,由原告侯文杰承担。审 判 长  贺永威审 判 员  王 韡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夏红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