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岱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09
案件名称
张纪升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岱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张纪升。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纪升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2014)泰民三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申请人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泰民三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夏胜利审判员 杨德敏审判员 卢兴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路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