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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熊常梅与熊常琴,陈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常梅,熊常琴,陈福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法民初字第00154号原告熊常梅,女,1972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委托代理人曾曦,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温中华,重庆文才律师事务所。被告熊常琴,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陈福彬,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在审理熊常梅与熊常琴,陈福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常梅于2015年2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常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6.00元,减半收取713.00元,由原告熊常梅负担。审判员  杨红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