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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郑文新与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文新,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涵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郑文新,男,1963年3月30日出生,汉族,莆田市涵江区人,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章锋,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文新与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莆田市德盛兴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651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天雨执行员  陈廷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晓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