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赵山胜与赵德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山胜,赵德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赵山胜,男。委托代理人孙福梅,山东恒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德建,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山胜与被告赵德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山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山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速递费60元,合计110元,由原告赵山胜负担。审 判 长 周万忠人民陪审员 高向阳人民陪审员 张翠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卫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