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2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谢林通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林通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48号罪犯谢林通,男,1990年8月8日出生,汉族,浦城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三监区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7日作出(2011)浦刑初字第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林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坤乾经济损失87045.74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世强经济损失人民币12969.06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9月29日以(2013)南刑执字第160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林通在考核期内,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罪犯考核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3.6分。本次考核期内履行民事赔偿6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3.6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履行了部分民事赔偿,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林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9月7日至2015年2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