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何方亮与王永议、何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王某,何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21号原告:何某甲。被告:王某。被告:何某乙。原告何某甲与被告王某、何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