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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何方亮与王永议、何玲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王某,何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21号原告:何某甲。被告:王某。被告:何某乙。原告何某甲与被告王某、何某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超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金丹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