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郭爱华与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115号原告郭爱华,农民。被告李爱英,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爱华与被告李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爱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爱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郭爱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贺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燕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