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薛荣华与林展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荣华,林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号原告薛荣华,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林展,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荣华与被告林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荣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