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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薛荣华与林展承揽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荣华,林展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号原告薛荣华,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林展,男,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荣华与被告林展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荣华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荣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钟玲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