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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垦民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许学龙与湛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学龙,湛世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垦民初字第93号原告许学龙,个体工商户。被告湛世海,第四师六十九团煤矿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学龙与被告湛世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学龙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学龙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学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学龙负担。审判员 姜 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闵晓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