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许登云、王庆发与王庆发、徐晓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登云,王庆发,徐晓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许登云。委托代理人王胜利。被告王庆发。委托代理人李建霞,如东县马塘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晓艳。委托代理人王炜娟,江苏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住所地如东县掘港镇人民南路142号。负责人王旭光,经理。委托代理人缪建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登云与被告王庆发、徐晓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许登云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登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登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5元,由原告许登云负担。审判员 卞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戴钟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