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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宗德全与蒙自云华经贸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德全,蒙自云华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红中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宗德全,男,汉族,1972年5月7日生,住玉溪市红塔区。委托代理人:胡剑,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炳元,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蒙自云华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吉庆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绍林,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宗德全诉被告蒙自云华经贸有限公司劳务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剑、李炳元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华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宗德全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宗德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80元减半收取11840元,由原告宗德全负担。审 判 长  曾国忠审 判 员  谭 延代理审判员  薛少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尤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