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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谢妙琼与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谢永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妙琼,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谢永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83号原告谢妙琼,女,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28。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晋江市。注册号35050040001047。法定代表人丁明炉。被告谢永雄,男,汉族,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1X。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妙琼诉被告德尔惠股份有限公司、谢永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通知原告预交诉讼费及财产保全费,但原告在收到本院通知之次日起7日后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 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