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前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与被告姜丽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姜丽丽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李新,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姜丽丽,女,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新与被告姜丽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本诉原告。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