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前民初字第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新与被告姜丽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新,姜丽丽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622号原告李新,男,1981年3月6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姜丽丽,女,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李新与被告姜丽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新撤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本诉原告承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本诉原告。代理审判员  葛连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