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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保字第027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朱正荣与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保字第02796号提交机关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人朱正荣,男,1969年3月8日出生。被申请人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辅路8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徐秀云,执行董事。申请人朱正荣在与徐秀云、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因《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一方股东退出及相关股权资产处理协议》所引起的争议纠纷中,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提出对被申请人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万元或其他相等值财产予以保全的申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朱正荣以其坐落于北京市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朱正荣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朱正荣的财产保全申请;二、查封申请人朱正荣坐落于北京市xxx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三、冻结被申请人北京威特空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四百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相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涛代理审判员  姜高华代理审判员  周祖继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熊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