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法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 (13)申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襄法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城县支行。负责人:孙跃征,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军周,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襄民特字第02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许昌万隆发饰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冻结数额以现在冻结存款通知书确定的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王志坚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苏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