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朝执字第00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谭继峰与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继峰,李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朝执字第00664号(2014)朝法执委字第664号谭继峰与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谭继峰,男,住长春市宽城区。被执行人李志强,男,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继峰与被执行人李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初字第0064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青春执行员 周智武执行员 雷海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佳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