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监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刘景霞与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景霞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监字第5号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艳伟,董事长。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景霞,女,汉族,住集安市。刘景霞与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集安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1)集民二初字第312号民事判决。集安市焱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二审作出(2011)通中民终字第3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经本院2015年第1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国祥审 判 员 徐 鹏代理审判员 刘厚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晓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