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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齐执裁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高四刚与房成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四刚,房成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齐执裁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高四刚,男,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被执行人:房成乐,男,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在执行高四刚与房成乐(2015)齐执字第27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借款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执行人高四刚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同意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齐立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保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 韩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