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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恢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王少东与王杰健康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少东,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恢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王少东,男,汉族,公司员工,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王杰,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天王镇。王少东与王杰健康权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作出(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少东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杰支付赔偿款51795.3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382元及公告费300元,案件执行费6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5年1月14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杰赔偿申请人王少东经济损失共计39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王少东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676元由被执行人王杰承担。”协议达成后当庭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3)陈民一初字第0060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赵民权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连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