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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陵商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与陈红民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陈红民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陵商初字第46号原告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李家全。被告陈红民,男,汉族,1969年7月出生,住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红民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3日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泰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彩平代理审判员  解云辉陪 审 员  丁建廷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玲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