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祝立清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祝立清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2号罪犯祝立清。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新宾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9日作出(1996)新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祝立清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7年1月17日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1999年5月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9)辽刑执字第42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3年10月13日经本院以(2003)大刑执字第12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0年9月28日经本院以(2010)大审刑执字第23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15年10月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276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祝立清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