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李含军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含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咸中刑减字第00190号罪犯李含军,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于甘肃省华池县,汉族,现在陕西省黄陵监狱服刑。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2012)榆中法刑二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含军犯掩饰、隐藏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17日),并处罚金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黄陵监狱提请对罪犯李含军减刑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含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8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依法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含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积极8个。2014年11月4日,李含军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缴纳罚金票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含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含军有期徒刑余刑予以减完,罚金10000元按原判决执行(本次缴纳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昌柱审判员 潘义民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倪治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