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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全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XX

案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都江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XX,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回族,文盲或者半文盲,2014年7月5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被告人马XX认罪且经其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XX自2013年上半年至2014年7月,未经北京新时代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授权,擅自以向该公司投资入股的名义,在都江堰市采取“拉人头”的方式进行非法传销活动,并以此作为“反利计酬”依据的方式,积极发展他人参与,以每份3300元价格发展下线“入股”。截止被挡获时,被告人,马XX之间或者间接发展下线人员50余人且层级在16层以上,被告人马XX在传销组织中达经理级别,负责纪律管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马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的马XX的讯问笔录、询问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决定书、相关物证、被告人马XX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XX未经“北京新时代健康有限公司“的许可,擅自以其名义以投资项目入股的方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产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XX犯组织、领导传销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马XX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马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所判罚金限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期满不缴纳,强制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扣押在案的笔记本一个、信封3个、组织结构图一张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勇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