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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调确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胡康与宋永兴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康,宋永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调确字第28号申请人胡康。申请人宋永兴。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了申请人胡康、宋永兴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胡康与申请人宋永兴因日光温室租赁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18日经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胡康向当事人宋永兴补偿日光温室资产投入款16000元(每棚2000元×8),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完毕。二、本协议生效后,当事人胡康与当事人宋永兴以前签订的《日光温室承包协议》、《日光温室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均予以解除,双方约定的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双方当事人以后再不得主张与此日光温室有关的任何权利,也不得要求对方承担义务。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申请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武威市凉州区丰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于2015年1月18日作出的丰镇人调(2015)40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宗有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候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