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凤霞与王斌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霞,王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周凤霞。被执行人王斌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