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同执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周凤霞与王斌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凤霞,王斌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同执字第58号申请执行人周凤霞。被执行人王斌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4)同民初字第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尤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