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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蒲江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成都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江民初字第48号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蒲江县鹤山镇工业大道中段2号。法定代表人林天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艺华,四川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三岔镇三柏村十九组。法定代表人秦光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嘴嘴香食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在庭外和解,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16元,由原告四川华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晓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彭 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