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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农执恢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郑启佳与邹志发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启佳,邹志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农执恢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郑启佳,女,2000年5月16日生,学生,现住农安县。法定代理人郑有男,1972年7月29日生,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邹志发,男,1971年1月18日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郑启佳与被执行人邹志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郑启佳依据本院的(2013)吉农民初字22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立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邹志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邹志发的银行存款53734.8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德臣审判员  郝国斌审判员  谢如强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