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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霍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