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安民初字第0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0079号原告霍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霍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霍某某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霍某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原告承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肖维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