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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民初字第5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易明与被告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明,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建民初字第5008号原告易明,男,1980年4月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秦韵盛,男。被告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鞠强,男,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职员,原告易明诉被告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强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明的委托代理人秦韵盛、被告强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鞠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易明诉称,2013年3月20日,原告从被告处承租了高淳经济开发区檀溪路X号1至4号楼,双方约定:租赁期限为10年;原告可自用或转租他人使用;被告应向原告提供500KW的电容量。合同签订后,原告将厂房转租给就江苏康泓体育用品公司生产经营。2014年7月1日,经原被告双方协商,将租赁期限延长2年,至2025年4月15日止;同时,被告承诺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现有电容量由250KW增加至500KW。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办理增容手续,严重影响了原告对第三人康泓公司租赁合同的履行。原告为此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将原告承租的高淳经济开发区檀溪路6号1至4号楼厂房的电容量增加到500KW,所产生的扩容费用由被告自行承担。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强源公司辩称,合同确实约定增容到500KW,但合同签订后,我公司企业经营发生变化,导致没有能力再增容。希望原告能自己增容。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用于生产经营的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檀溪路X号厂区中1-4号楼整体出租给原告,在2013年3月20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基础上,双方将租赁期限延长两年,至2025年4月15日。租赁费用一次性支付,共计600万元。同时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提供所需的电容量为500KW,但目前所提供的仅为250KW,与需求不符,被告承诺于2014年8月15日前将电容量增加至500KW,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另查明,合同签订后,被告将房屋如约交付给原告使用。但是对于电容量增容至500KW至今未能履行。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租赁合同》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当将原告所租赁房屋的电容量增容至500KW,但至今未能履行。原告现诉请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出租给原告易明的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檀溪路6号厂区中1-4号楼的电容量增容至500KW,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案件受理费40元,由被告南京强源发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文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