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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溧刑初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徐达、刘羊等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达,刘羊,艾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溧刑初字第407号公诉机关溧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达,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0年6月被本院判处拘役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周飞,江苏平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羊,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辩护人黄小凳,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艾某,无业。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4年6月19日被刑事拘留,7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溧阳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玲,江苏卢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未刑诉[201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犯抢劫罪,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2014年12月15日,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溧检未刑追诉[20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达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决定合并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及辩护人周飞、黄小凳、陈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一、抢劫。2014年3月,被告人徐达、董斌(另案处理)等经商议,产生了由董斌加入男性同性恋QQ群,在群里物色对象,将被害人约至宾馆后发生关系,再由被告人徐达等人冲进房间,对被害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让被害人交出钱财的想法。后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伙同董斌、徐磊(另案处理)等人采取上述方式,于2014年3月至4月间抢劫作案4起,其中被告人徐达参与作案4起,劫得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050元,未得逞为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羊参与作案3次,劫得赃款人民币9050元,未得逞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艾某参与作案1次,劫得赃款人民币4700元。二、故意伤害。2013年12月19日晚,谈某(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臧某私藏了其工作的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南路乐天游戏厅的营业款,就告诉了被告人徐达。后在溧阳市昆仑南路口香糖饭店南面巷口,被告人徐达对臧某采用打巴掌、拳打脚踢等方式进行殴打,并持水果刀捅向被告人臧某腿部,致使被害人臧某左大腿受伤。经鉴定,臧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和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的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徐达的刑事责任。同时认为,被告人徐达、刘羊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达、艾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达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建议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徐达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三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羊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艾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五年以下,并处罚金;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达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对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均无异议。指定辩护人周飞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徐达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部分犯罪是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黄小凳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刘羊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2、被告人刘羊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刘羊犯罪时刚满18周岁,量刑时请求法庭予以考虑。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羊减轻处罚。指定辩护人陈玲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艾某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抢劫。2014年3月,被告人徐达、董斌(已判刑)经商议,产生了由董斌加入男性同性恋QQ群,在群里物色对象,将被害人约至宾馆后发生关系,再由被告人徐达等人冲进房间,对被害人采用殴打、威胁等方式,让被害人交出钱财的想法。后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伙同董斌、徐磊(已判刑)等人采取上述方式,于2014年3月至4月间抢劫作案4起,其中被告人徐达参与作案4起,劫得赃款赃物合计价值人民币9050元,未得逞为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羊参与作案3次,劫得赃款人民币9000元;被告人艾某参与作案1次,劫得赃款人民币47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3月9日,董斌在男性同性恋QQ群“溧阳男生”内结识了被害人宗某,并将被害人宗某约至溧阳市溧城镇迎春楼宾馆8142房间内,用手机拍下被害人宗某帮其口交的照片。后被告人徐达、艾某、刘羊伙同徐磊至该房间内和董斌一起,对被害人宗某采用拳头打、巴掌打等方式,以不雅照片为由逼迫被害人宗某交出钱财。在被害人宗某交出其招商银行卡、说出密码后,由被告人艾某等人对被害人宗某进行看管,被告人徐达及董斌至溧阳市溧城镇燕山路招商银行用该卡取走人民币4700元后,才让被害人宗某离开。2、2014年4月7日,董斌利用QQ账号“bevis”在男同性恋QQ群“溧阳男生”内结识了被害人彭某,并将彭某骗约至溧阳市溧城镇唐家村柒零贰客房708房间,先用手机拍下被害人彭某帮其口交的照片,随后被告人徐达、刘羊到708房间内和被告人董斌一起,采用拳打脚踢、打巴掌、刀架脖子、语言威胁等方式,逼迫彭某拿出钱财,后被害人彭某交给被告人徐达等人4000元人民币后,才让被害人彭某离开。3、2014年4月8日,董斌在男同性恋QQ群“溧阳男生”内结识了被害人朱某,并于次日将被害人朱某约至溧阳市溧城镇新世纪商务宾馆312房间,用手机拍下被害人朱某帮其口交的照片。后被告人徐达、刘羊在董斌的短信息指示下来到312房间,三人对被害人朱某进行言语威胁,打巴掌、拳打脚踢等方式,逼迫被害人朱某交出钱财和银行卡。后三人劫取了朱某钱包内人民币200元和银行卡内人民币100元,后被告人刘羊先行离开。之后被告人徐达和董斌又逼迫被害人朱某写了一张欠其人民币5000元的欠条,并将被害人朱某留在宾馆房间内,让其直到给钱了才能离开。后被害人朱某于2014年4月10日凌晨乘被告人董斌等人睡觉而离开宾馆房间,至溧阳市公安局报案。4.2014年4月10日,董斌在男同性恋QQ群“溧阳男生”内结识了被害人王某,并将被害人王某骗约至溧阳市溧城镇新世纪商务宾馆312房间内,用手机拍下被害人王某帮其口交的照片。被告人徐达在被告人董斌的短信息指示下,带着薛小清至312房间。被告人徐达和董斌对被害人王某采用言语威胁、打巴掌、拳打脚踢、垃圾桶砸、充电器抽打等方式,强迫被害人王某交出钱财。后被告人徐达从被害人王某颈部强行拽走银色项链1根。后民警至现场,将被告人徐达等人抓获。经鉴定,项链价值人民币50元。案发后,项链1根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另查明,1、2014年4月13日,被告人刘羊主动至溧阳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徐达、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宗某、彭某、朱某、王某的陈述,罪犯董斌、徐磊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门诊病历及照片,QQ聊天记录,旅客住宿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亦当庭供述不讳,足以认定。二、故意伤害。2013年12月19日晚,谈某(另案处理)因怀疑被害人臧某私藏了其工作的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南路乐天游戏厅的营业款,就告诉了被告人徐达。后在溧阳市昆仑南路口香糖饭店南面巷口,被告人徐达对臧某采用打巴掌、拳打脚踢等方式进行殴打,并持水果刀捅向被告人臧某腿部,致使被害人臧某左大腿受伤。经鉴定,臧某的损伤为轻伤二级。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举证,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臧某的陈述,证人谈某、孙某的证言,门诊病历,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徐达亦当庭供认不讳,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和胁迫等方式,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共同实施部分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徐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犯抢劫罪,被告人徐达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徐达、刘羊多次抢劫,依法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徐达抢劫犯罪中的部分犯罪数额是未遂,对该部分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徐达、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达具有前科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艾某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三名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徐达、艾某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羊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徐达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款第(四)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达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被告人刘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4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艾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4年6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列被告人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处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四、责令被告人徐达、刘羊、艾某退赔被害人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连庚人民陪审员  姚万林人民陪审员  蒋荫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芮寅珍附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