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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城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勇与侯建、张桂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侯建,张桂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刘勇。被告:侯建。被告:张桂刚。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