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城民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刘勇与侯建、张桂刚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勇,侯建,张桂刚,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城民初字第335号原告:刘勇。被告:侯建。被告:张桂刚。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 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吕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