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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全福诉被告李剑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福,李剑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李全福,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李剑平,女,汉族,现年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福与被告李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全福负担。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