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原告李全福诉被告李剑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全福,李剑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台民初字第00258号原告李全福,男,1965年10月30日出生。被告李剑平,女,汉族,现年49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全福与被告李剑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全福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全福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全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全福负担。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马小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