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蔡立全与迁安市信之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448号原告:蔡立全。被告:迁安市信之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晓英,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立全与被告迁安市信之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立全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立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蔡立全负担。审判长 杨庆华审判员 高凤艳审判员 张翔宇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艺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