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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谷海文与高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海文,高云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571号原告:谷海文,男,1951年11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孟繁荣,女,1972年10月31日生,汉族被告:高云波,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秀英,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海文诉被告高云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谷海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海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海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承担650.00元,退回原告650.00元。审 判 员  高清林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