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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越刑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绍越刑初字第188号公诉机关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农民。因本次故意伤害行为于2014年9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辩护人申屠永谊,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绍越检刑诉(2014)22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冯晓晨、被告人李某及其辩护人申屠永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杨某因故离婚。同年9月下旬,被告人李某试图与被害人杨某复婚未果,并与杨男朋友被害人魏某发生争吵,李心生不忿。9月29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李某至被害人杨某的工作单位绍兴市越城区斗门镇伯乐家具有限公司车间内,企图劝说被害人杨某复婚,但双方发生争吵。后李恼羞成怒,拾取车间内绳子勒住被害人杨某,并用随身携带的菜刀砍杨手肘等部位。被害人魏某闻讯赶来,上前施救,被被告人李某用菜刀砍伤左额头、左手等部位,后双方被赶来群众拉开。经鉴定,被害人杨某系右尺骨上段骨折,伤势已达轻伤二级;被害人魏某系左侧额骨骨折,伤势已达轻伤二级。事发后,在场群众电话报警,被告人李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后被民警带至绍兴市公安局袍江分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并已按约支付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已对被告人李某的行为予以谅解。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杨某的陈述,证人陈某、郑某甲、郑某乙、求爱芬、金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移送清单,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没票据,赔偿协议,谅解书,接处警单,到案经过说明及被告人李某到案后的第一次供述笔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婚姻家庭纠纷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持械伤害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本案因婚姻家庭纠纷引发,被告人李某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及被告人李某的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和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据此请求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较重,不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李某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公诉机关移送本院扣押在案的菜刀1把、绳子1条,系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魏兴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奕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