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牙民初字第1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高希君与田秀范、呼伦贝尔市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牙民初字第1778号原告高希君,男,196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田秀范,女,1963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呼伦贝尔市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法定代表人王长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希君与被告田秀范、被告呼伦贝尔市农华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希君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希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希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77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希君负担。审判员伊晓辉审判员伊晓辉代理审判员孟庆艳代理审判员孟庆艳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朱胜男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