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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周建文与余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文,余德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80号原告周建文,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住南靖县。被告余德锋,男,1975年4月7日出生,住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文与被告余德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周建文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通知本案被告余德锋应诉前,原告周建文自愿与被告余德锋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原告周建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5元,由原告周建文负担。审判员  黄志雄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孔德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