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徐进与郭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进,郭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徐进。被执行人郭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并民终字第215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郭宇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徐进人民币11369元(含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郭宇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的存款、资金人民币11369元(含执行费、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及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5年1月21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一切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员 王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赵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