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访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荣等与常现正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荣,关建新,关明杰,常现正,哈密地区白石头牧场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访监字第000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荣,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个体,住乌鲁木齐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建新,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农民,系李荣之夫,住哈密市。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关明杰,男,汉族,1948年9月18日出生,农民,住哈密市。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常现正,男,汉族,1955年10月24日出生,住哈密市。原审第三人:哈密地区白石头牧场。法定代表人:金斯汉·夏依马尔丹,该牧场厂长。再审申请人李荣、关建新、关明杰与再审被申请人常现正及哈密地区白石头牧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了(2012)哈中民二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司马义江·吾布力审 判 员 : 吴 佩 霖代理审判员 :艾合麦提江·亚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 韩 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