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旅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邓广伟与王礼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广伟,王礼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邓广伟。被告王礼成。原告邓广伟诉被告王礼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文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广伟、被告王礼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王礼成于2013年5月至8月期间在我处购买水暖管件,暖气片等建筑材料,共计欠原告10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还,故诉至���院请求判令被告王礼成偿还材料款100000元,并承担本案起诉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已经偿还了3万元,我现在只欠原告7万元,当时5月份打的欠条,8月份我通过银行卡转给原告3万元,并且我现在也有支付困难。经审理查明,原告自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向被告销售建筑材料,被告于2014年6月3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邓广伟小平岛工程材料款十万元整,十月份还清。收款人:邓广伟。欠款人:王礼成”。后被告于2014年8月23日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向原告转账支付30000元。以上事实,有欠条一份、销货清单一组、中国农业银行对账单两张及双方庭审笔录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订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被告应当支付足额的材料款。原、��告双方对2014年6月4日欠条中明确的所欠材料款100000元及被告于同年8月23日支付原告30000元的事实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辩称该30000元系被告偿还二人之间的其他个人债务,但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仍欠原告材料款70000元(100000元-30000元),对此被告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礼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广伟材料款7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其他诉讼费用50元,合计1200元,由被告王礼成负担840元,原告邓广伟负担36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在执行过程中一并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文 龙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隋晓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