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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7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刘德恒、刘靖中、刘靖收与张传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恒,刘靖收,刘靖中,张传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796-3号原告刘德恒原告刘靖收原告刘靖中委托代理人唐志超被告张传凤委托代理人张伟。委托代理人张洁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玄武街与新元路交叉口西北角、高速盛庭仁和大厦西侧附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德恒、刘靖中、刘靖收诉被告张传凤、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2014)青法民三初字第179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被告张传凤驾驶的鲁GU38**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并同意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张传凤驾驶的鲁GU38**号轻型普通货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孟祥吉人民陪审员  杜先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冀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