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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博商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丁翠香与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翠香,王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78号原告:丁翠香。被告:王彬。本院审理的原告丁翠香诉被告王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送达过程中,由于原告提供的被告王彬的住址不确切,本院无法找到被告王彬送达法律文书。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彬准确的送达地址,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综上,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翠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 鑫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李亚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