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林永儿与被告吴膳云、吴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永儿,吴膳云,吴丽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215号原告林永儿,男,196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膳云,别名吴盛良,男,1965年8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吴丽珍,女,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永儿与被告吴膳云、吴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永儿于2015年2月5日以双方同意另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吴膳云、吴丽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林永儿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永儿撤回对被告吴膳云、吴丽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林永儿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庆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承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