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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柳×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刑初字第98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柳×,女,1966年1月27日出生;2014年1月1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7月3日被羁押,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辩护人彭剑,北京市华欢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2014)第8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及辩护人彭剑、证人李×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于2014年5���28日至7月3日期间,伙同郭×(另案处理)占据北京市回民医院抢救二室,致使医院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柳×于同年7月3日被民警抓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柳×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柳×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表示认罪,但否认有在抢救室内做饭、饲养动物等扰乱医院秩序的行为。被告人柳×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本案系医患矛盾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应追究柳×刑事责任。本案指控柳×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2014年5月29日警方就明知存在违法行为,但不及时处理,本案存在诱惑侦查的问题。柳×若构罪,也是从犯。柳×主观恶性不深,表示认错,系初犯。被告人柳×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郭×录制的音频文件,拟证实医院不给郭×出具出院手续。2、郭×投诉回民医院的信函的复印件,拟证实回民医院不对郭×进行治疗,郭×对回民医院有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柳×伙同郭×(另案处理)于2014年5月28日至7月3日期间,占据北京市回民医院急诊科抢救二室,致使医院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柳×于同年7月3日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已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李×1出庭证言证实,其是回民医院的行政总值班。郭×是被999送到回民医院,因回民医院是西城南区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治单位。在救治过程中,医院发现郭×不属于流浪乞讨人员,但本着救治的职责还是进行了救治。郭×一来就要求医生在病历中写明他是上访时被警察打伤的,医生表示作为医疗机构只能判断现在伤情,后经诊疗,医生认为郭×只有轻微的擦伤,郭×和家属认为诊断轻了,由此产生矛盾。郭×血压当时较高,医院要对他进行输液治疗,遭到郭×和家属的拒绝,要求医院提供他在老家吃的民间草药,医生告诉郭×来到医院就应该听医院的,且他血压一度超过200,也不适合中草药的治疗。郭×坚决的拒绝,最后导致护士没法给他扎针治疗。急诊抢救一室有两个床位,抢救二室也有两个床,两个抢救室中间贯通的,大多数的急诊设施是放在抢救二室的,自从郭×和柳×霸占了抢救二室,他们在里面起居生活,从里面把门锁上,医务人员查房都不允许进,他们还在地上打地铺,当时放在抢救二室的急救设备有些已经拿出来,但还有一些无法推出只能放在那,他们在里面住,不让人进去,急救设备也无法使用,导致抢救一室也只能降格变成病房,不能抢救,很多999送来的病人,医院无法正常接治,让他们去别的医院。郭×和柳×用抢救二室内电源插座做饭,其中一次抢救室跳闸了,经过技术人员处理后就把抢救二室的生活用电掐断,他们就继续用抢救室外楼道的照明电源做饭,不一定是柳×来做,但她肯定做过饭,医院多次明确制止,但没有效果。柳×还在抢救二室养过兔子。自从柳×和郭×到医院后,就开始有不明身份的访民陆陆续续地来,柳×出去接他们,将这些人带进来,他们经常容留这些人,白天他那个屋最多时有过小20人,医生护士多次劝解无效。这些人隔三差五的就在医院过夜,把供病人候诊的椅子并起来休息。柳×和郭×的这些行为给医院的正常秩序造成了严重影响。2、证人张×1证言证实,2014年5月28日上午9时左右,先农坛派出所将郭×送到医院,后他们给做了血压监测,想降血压。但郭×不同意用西药治疗,要求用他们家乡的中草药降压,不用回民医院的药。然后郭×让医生给他���胸部的伤,说是被警察打的,医生看了看说:“只是皮肤有点挫伤,没什么大问题。”郭×听了就不干了,大声喊:“你们是不是大夫,我要给你们放血。”郭×在抢救室无理取闹时,先后来了20几个陌生人,也跟着他一起起哄,他们一直折腾到夜里,最后剩下10几个人把放在大厅的候诊椅拼在一起当床睡觉,一直持续到第二天早上。郭×至6月3日已经住了8天了,每天给他量血压,用药,但他一直拒绝,这两天连血压都不让量了。3、证人张×2证言证实,2014年6月2日下午,其到回民医院就诊,做完各项检查后,医生让在医院一层急诊室输液并留观。当时其进了急诊的那个房间后,看到有几个男女,躺在病床上,也有坐在床上的,还都在急诊室内吸烟,其就找地方坐下,准备等护士为其备药输液。这时其听到那几个男女在骂人,开始其以为这几个人也是病人,后感到这���个人不是病人,像是来闹事的,就害怕了,没有输液,就赶紧从急诊出来回家了。4、证人安×证言证实,2014年6月3日10时许,其当时在回民医院门诊输液处输液,有1名女子从观察室出来,在病房门口的地上捡起“小心路滑”的牌子就往护士台走,她是边骂护士边拿起牌子,距离护士站10米左右,该女子就把手里的牌子扔了,结果砸到其腿上,该女子接着跟护士台的护士大吵大闹,护士见其腿受伤了就过来给包扎,后护士报警。5、证人李×2证言证实,其是回民医院的保安,2014年6月3日10时许,其正在回民医院主楼一层工作时,老在他们医院吵闹的上访人员又开始大声喧哗,说医生不管之类的话。他们怎么劝都不行,最后就报警了。民警到现场以后制止这些人的行为,结果其中1个上访女子随手扔了1个黄牌子,砸到旁边输液的男病人。6、证人张×3证言证实,其是回民医院的急诊护士。2014年5月28日10时许,先农坛派出所民警将郭×按民政救助送到医院。郭×来医院时血压特别高,医院按照正常高血压治疗程序去做,需要给郭×吃药、打点滴,但是郭×说点滴里有毒,拒绝输液。急诊室多名的医护人员劝说都没有用,所以最终放弃给他输液。他又说自己被打了,有外伤,医生查看发现该人身上有一点擦伤,没有太大的事,他就抓住大夫的这句话,和他一起来的二三十个人就开始骂大夫,直到现在(6月3日)都不配合医院治疗,不吃药,不输液,最近几天时不时的就骂大夫几句,现在升级到开始砸东西,并且要求住院,说如果不收他住院,就在急诊室里一直住着。郭×占用了1个急诊室,里面两张床,医院安排其他病人住进去,他就吓唬人家,吵闹,不让别人住,晚上还锁门,连医护人员都进不去,还有几十人自称是该人的家属,长期逗留在医院,每天晚上都有两三人违反医院规定,在急救室住宿。7、证人张×4证言证实,其是回民医院院办医生。2014年6月4日下午15时许,郭×聚集了10几个人在急诊抢救室里,这些人在抢救室里抽烟、喧哗,辱骂医院的医务人员。只要其一在抢救室门口出现,他就骂其,而且郭×还带了电饭锅要在医院里做饭,被医务人员制止了,他还拿报纸把抢救室的窗户都粘上,严重影响了医院的正常秩序。郭×所在的急诊抢救室有两张病床,他霸占着那间屋子不让其他患者住,对其他患者及时就诊造成了极其恶劣影响。8、证人王×证言证实,其是回民医院的工作人员。郭×是2014年5月28日当天被先农坛派出所民警按照流浪乞讨的病人送来救助的,该人血压200多不配合治疗,和他一起来的有10多个人,晚上一部分人就在医院留宿,有住在屋里的,有住在过道的。医院告知他这么��人留宿是不行的,他态度蛮横拒绝配合。郭×从此在急诊科住下,该人不配合治疗,以各种理由刁难医生,医生、护士从门口过,他就骂,对送到监护室的病人恐吓。在他住的屋子里做饭使用大功率的电器造成监护室局部停电。6月3日,自称郭×老婆那个女的,在急诊室通道里骂人闹事,同时拿起1块“小心地滑”的牌子,扔向护士站,砸到的就诊的病人,病人还要求赔偿。从入院开始郭×及其家人一直以各种方式闹事,具体表现是到医院行政楼闹事,到医务科闹事,聚集人留宿、做饭、恐吓当班大夫护士,造成医院急诊无法正常工作,大夫、护士请假不敢上班。回民医院和郭×不存在医患关系,因为他不属于流浪乞讨救助范围。该人拒绝治疗,无理取闹,属于急诊救助,不属于正常住院。长期在医院留的人有自称他妻子的、自称他父母的人,其他人不固定都称是他亲���,每天都有新面孔,有男有女,经过侧面了解都是上访人,每天留宿有时多有时少。9、证人车×证言证实,其是回民医院总务科配电室主管。2014年5月28日开始,郭×一直在抢救室赖着不走,占着抢救室30多天,在里面抽烟、喝酒、做饭,把抢救室当成他们家。医院不让他们用电做饭,他们不但不听还辱骂医院的人,严重影响医院的工作。占用抢救室的是郭×、柳×,这两人每天都在,另外还来一些其他人来探望他们。其亲眼看到过郭×、柳×在抢救室内做饭。10、证人朱×证言证实,其是保洁公司的保洁员,在回民医院急诊科做保洁。2014年6月初,郭×住在抢救二室,其进屋收拾时看见屋里有人打地铺睡觉,郭×和他妻子睡在病床上,屋里弄得很乱,还用电饭锅做饭,在屋里抽烟,还用报纸将门窗户糊上。郭×所在的抢救二室平时是两张床,他住了以后,就有一次有个病人住进去又给转了出去,以后再没有其他病人住了。他们什么时候走的不知道,应该是7月初。11、证人孙×1证言证实,其是回民医院急诊科护士。2014年7月3日15时许,其在医院急诊科护士站上班时,有5人陆续到抢救室,其问他们做什么的,他们都说是来探视郭×的,18时许,他们用电饭锅做饭,造成医院电力报警,他们还在里面打地铺、抽烟,其和医生都过去劝阻,他们不听还骂人。后医院报警,民警将对方带走了。12、证人孙×2、梁×的证言对孙×1证实的情况予以佐证。13、证人邢×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其到北京,去国家信访局递交了信访材料,当日5点左右回到回民医院抢救室看郭×,抢救室里人比较多,其就离开了。7月3日下午5点左右,其又到了回民医院抢救室看郭×,看到抢救室里只有郭×和他妻子柳×两个人,就问郭×是否需要其留下来照顾,郭×说:“你要没什么事就陪陪我吧,我腿脚不方便。”其就留在了抢救室里,到了晚上19点左右,其出去吃饭,20点左右其回来后看到抢救室里又来了3男1女,郭×和他们正在聊天。后大家就在地上铺了地铺睡觉,晚上23点左右警察来了把他们都带到了派出所,其是从郭×的个人微博上知道郭×住院消息的。14、证人郑×1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其和周×、潘×一起去上访,上访时潘×不知道给谁打的电话,说是可以去哪里住的事,听的意思是不要钱你们去不去。其和周×就一起跟着潘×去的回民医院,1个女的将他们带到急诊科病房,他们进了病房,看见1个男的躺在病床上,这个人叫他们住在这里,说住在这里不花钱,让其住隔壁1间房,并给安排了纸箱子和被子铺在地上,他们买了大米就在那个男的病房里做的饭,当晚就住在那个男的安排的房间里。7月3日早晨,其和潘×一起出��上访,中午回到医院,在病房里面,周×给做的饭,后他们出去了,到了晚上6点左右,他们回到医院,在那个男的病房里,做的米饭,吃了饭以后,其就住在那男子的病房里睡觉了,当时一起有6个人,除了他们3个人外,还有病人、病人老婆、另外1个女的。后来了很多人,有医生进了病房说这里是急诊楼不是住宿的,让他们出去,其就开始收拾东西,病人老婆说不要走,他们就站在那里看,后警察来了将他们都带走了。15、证人郑×2证言证实,2014年7月1日或2日,其来北京后接到柳×电话,柳×问其在什么地方,其说来北京了,柳×说她也在北京,并说她老公住院了,其就说方便时去看看,柳×就发信息,告诉怎么走。7月3日下午5点多,其按照柳×给的路线去回民医院。其7点多到了,在急诊科的1个病房里,看见郭×,屋里还有两三个人,其正在给柳×打电话,柳×从病���里面出来,叫其到屋里聊天。柳×说来了就别走了,可以住病房里。后柳×说要出去走走就出去了。其吃完方便面也出来溜达,晚上9点左右回了病房,柳×还没有回来。其和郭×就出来找柳×,找到后一起又回到医院。因为天气热,其就想洗澡,柳×带其到病房后面过道里面的1个小房间,房间门口有人,说里面有人洗澡,不是医院的人不能洗。其就说不洗了。他们就到了洗手间,其洗了脸刷了牙,完事后回病房准备吃带来的中药,这时来了一群人说无关人员赶紧走,柳×就说都不能走,有人拍录像,他们说是保卫科的,郭×要对方的工作证,他们不给,就这样他们也报警,郭×也报警。警察来后,将其带到了派出所。郭×病房里面东西不少,其没太在意,看见的有锅、有碗、西瓜等,还有打地铺的。16、证人周×证言证实,其和郑×1、潘×都是第一次到北京,其不知道��×打电话怎么联系的,潘×跟他俩说去回民医院探望1个病人。他们就跟着去了。他们是7月2日去的,郭×说可让他们留下来过夜,后潘×去买的面条和菜回来,他们在病房里煮面,其喝了一些白酒,郭×喝的啤酒,后来又来了两个人跟郭×说话聊天,当晚就住在郭×的病房里。7月3日早晨,他们一起去上访,中午回病房,他们买了5斤大米,放在郭×的病房里,中午郭×的老婆煮了面条,当时有三四个人都不认识,也吃了面条,他们自己做的米饭,就在病房里吃了。晚上7点左右,他们买了西瓜和猪头肉回来,郭×说什么工具都有,有电饭锅、电磁炉、油盐、米面。其做了饭,郭×陪其喝的酒,边吃饭边喝酒抽烟。后又来了1个女的,她也是看郭×的,过了一会又有1个男的看郭×。后警察来了,将他们带走。17、证人潘×证言证实,2014年7月2日,其和周×、郑×1一起去中纪委上��,排队时听其他访民说住宿省钱的地方是去牛街回民医院作为郭×家属陪同人员住宿就不用花钱了。当日19时他们到了回民医院,在观察室见到了郭×,其说自己是访民,想在这里过夜,郭×说可以,人越多越好,并说他的病房里有人,让其住旁边走廊。郭×让人在走廊里给他们打好地铺,其和周×、郑×1就在走廊里住了一晚上。7月3日早,其和郑×1又一起去上访,中午回到医院,在郭×病房里,有人煮了面条,他们就在病房里吃饭,当时还有三四个不认识的人也吃了饭。晚上7点左右,郭×让他们住在病房里面了,郭×让其自己做饭,说什么工具都有,其看屋里有电饭锅、烧水的炉子、油盐、米面等东西。周×、郑×1一起做的饭,其出去买了个西瓜和卤肉回来,他们就自己吃自己的。晚上10点多,病房里有7个人,除了他们3个外,还有郭×、郭×的老婆、1个男访民、1个女访民。这时来了很多医生和派出所的人,医生让立即离开,后警察把他们带走。18、郭×供述证实,2014年5月28日,其去信访时与保安发生冲突,其倒地起不来了。后110、120将其送到回民医院抢救二室。当时医院要给其输液,其不同意输液,让大夫先确诊到底什么病,再用药,医生给量血压,做了CT、心电图,说先观察。后别的上访的人告诉其说给其写的是流浪乞讨上访人员。其听了后很生气,让他们改他们不改。回民医院不给他确诊,柳×多次找院长,每次都是李×1出面解释,他态度也不好,后期他们主要跟李×1发生争吵。其从5月28日住进回民医院,直到7月3日被抓。19、照片1组证实,柳×和郭×占据抢救二室,聚集其他访民的情况。20、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证实,本案案件来源系北京市回民医院的报警。21、到案经过证明材料证实,2014年7月3日,被告人柳×被刑��传唤到案。2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网上比对工作记录证实,被告人柳×的户籍、年龄及不是网上在逃人员的情况。2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柳×2014年1月12日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行政拘留十日。被告人柳×的辩护人当庭提交的录音及投诉信函的复印件所证明的内容不能否认被告人柳×的行为构成犯罪。本院认为,被告人柳×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犯寻衅滋事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柳×关于没有实施做饭、饲养动物等扰乱医院秩序的行为的辩解,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柳×的辩护人关于本案系医患矛盾引发的民事纠纷,不应追究柳×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柳×和郭×长期占据医院的抢救室,造���了医院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辩护人此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指控被告人柳×犯罪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经举证、质证已确认的有医院工作人员、就诊患者、访民等多人证言,分别从不同角度证实了柳×和郭×强占医院抢救室的行为造成了医院秩序严重混乱,本案的证据是充分的,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本案存在诱惑侦查的辩护意见,理由与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柳×主观恶性不深,表示认错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柳×开庭时虽表示认罪,但却不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并否认有扰乱医院秩序的行为,故辩护人的此辩护意见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柳×系从犯、初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柳×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喻晓敏人民陪审员  许志民人民陪审员  程藩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