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碑民初字第045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原告杨继霞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继霞,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碑民初字第04579号原告:杨继霞被告:刘军原告杨继霞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晓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继霞及被告刘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7月28日,被告刘军及其妻张君鹏称能办理孩子入学,原告将100000元交给张君鹏、刘军,被告刘军并未妥善办理孩子入学手续。2012年9月28日,被告刘军退还50000元,其余50000元由被告刘军出具借条承诺2012年10月8日偿还,截止2014年7月,被告已还款29000元,尚欠21000元未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1000元及2012年7月28日至2014年12月30日的利息7000元。被告辩称:原告交付被告100000元属于借款,与办理孩子上学无关。其已偿还原告借款79000元,尚欠21000元未归还,双方未约定利息,现同意偿还原告借款21000元及利息3000元。目前,其经济拮据,立即支付上述款项有一定困难。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8日,被告刘军承诺可以办理当年原告杨继霞孩子入学手续,原告杨继霞将100000元交给被告刘军,被告刘军并未妥善办理孩子入学手续。2012年9月28日,被告刘军退还原告杨继霞50000元,同时,被告刘军向原告杨继霞出具借据一份,借据载明:今借杨继霞现金人民币50000元,10月10日前还清。该借据未载明借款利息,庭审期间,被告刘军同意支付利息3000元。截止2014年7月,被告刘军已还款29000元,下欠21000元至今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借条等证据存卷为证。本院认为:2012年7月28日,原告交付被告100000元,该款用于被告承诺办理原告孩子入学手续。2012年9月28日,被告未妥善办理孩子入学手续,退还原告5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告认可该借据效力,被告下欠原告50000元形成借贷关系。被告已偿还原告29000元,下欠21000元,被告有义务偿还,原告要求被告偿还下欠21000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庭审期间,被告同意支付3000元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主张利息过高部分不予支持。鉴于被告立即偿还有困难,应给予一定的还款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被告刘军偿还原告杨继霞21000元及支付利息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晓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羽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