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矿民一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宋振河与温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振河,温海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矿民一初字第00513号原告宋振河。委托代理人高志强,河北世纪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海军。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振河与被告温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2015年2月5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振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崔利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