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刑执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罪犯赵士富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士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858号罪犯赵士富,男,汉族,初中文化,1962年8月12日出生,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日作出(1998)镇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士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1万元。被告人赵士富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1日作出(1998)苏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0日作出(2001)苏刑执字第1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赵士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至2021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5年7月7日、2007年10月16日、2009年7月8日、2011年6月29日、2013年4月19日作出(2005)、(2007)、(2009)、(2011)、(2013)宁刑执字第3647号、第6118号、第5178号、第3631号、第1970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赵士富减去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6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4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赵士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赵士富在服刑期间曾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已全部履行财产刑。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士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士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柏 萍审 判 员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月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