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椒刑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陈昌日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日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椒刑初字第149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昌日,农民,住台州市椒江区。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1月20日被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0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10月2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0日。因吸毒,于2013年11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决定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4年11月13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于2014年11月25日被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5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台州市看守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公诉刑诉(2015)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昌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罗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昌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陈昌日在其租住的台州市椒江区阳光国际1号楼916房间内容留丁某吸食冰毒1次。2、同月27日,被告人陈昌日在上述租住处容留黄某吸食冰毒1次。2014年11月12日22时许,公安人员在台州市椒江区岩屿路快乐棋牌室门口第一间棋牌室抓获被告人陈昌日。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昌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丁某、郑某、黄某、贺某的证言,吸毒成瘾认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通话记录,陈昌日犯贩卖毒品罪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昌日无视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容留他人吸食毒品2人次,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昌日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昌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昌日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昌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项 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