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行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陈祖平与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及国家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祖平,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安行初字第1号原告陈祖平,女,197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住安乡县。被告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安乡县深柳镇和平中路09号。法定代表人张献凯,大队长。原告陈祖平不服被告安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及国家行政赔偿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祖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祖平负担。审 判 长 杨 阳审 判 员 汤四安人民陪审员 谢俊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孙志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